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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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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2019-12-16     |     1707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 Educational Foundation简写“JCIEF)

第二条 为了规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陶瓷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及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自觉接受教育厅指导和江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学校的长远发展,资助学校人才培养及校园文化建设,资助贫困、特困学生,奖励优秀师生。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地址是:景德镇陶瓷大学湘湖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大楼308室。


第二章 主要来源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墓基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在我校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各地校友会、在校师生的自愿捐赠;

(二)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按国家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基金的筹集途径与确认:

(一)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班级召集人汇入到教育基金会账户;

(二)以地区为单位,通过地方校友会汇入到教育基金会账户;

(三)单位和个人直接送至或通过银行、邮局汇款到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成员由部分捐赠人及景德镇陶瓷大学相关人员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行政、教育、陶瓷等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发起人、景德镇陶瓷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上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江西省民政厅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事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由主要捐赠人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等,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不定期向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3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我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表现优秀的学生;

(二资助我校在校贫困学生、救助紧急情况下的特困学生;

(三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专项基金资助活动;

(四理事会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性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委托景德镇陶瓷大学计划财务处依法依规代管,理事长对基金会开展的业务工作进行核报、核销、审批等工作,或授权有关人员对上述业务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江西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应当将剩余财产转入景德镇陶瓷大学计划财务处,由景德镇陶瓷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用于学校公益事业。

(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表决之日起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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